本县对农村贷款始于1936年。1947年,中国农民银行上海分行向16个合作社发放棉花贷款法币4.9亿元、化肥贷款0.2亿元,并对县农业推广所贷款907万元。1948年中央合作金库上海分库对各合作社发放棉花贷款168.7亿元。中国农民银行上海分行发放渔业贷款18亿元。
解放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崇明办事处直接向农民发放农村贷款。1949年本县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为推动生产自救,1950年发放实物贷款玉米72万斤;1952年发放实物贷款稻种、肥料等154.9万斤。在1956年农业合作化中,银行对14100户贫雇农发放21.2万元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还办理对信用社和社队集体贷款。是年农村贷款额为186万元。1960年增至311万元。1962年按照“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逐渐压缩贷款。1971年冲销经批准豁免的银行贷款170.3万元,农村贷款余额由上年的205万元降为84万元。
1958年起,银行对社办企业贷款年末余额为22.4万元。1960年增为87.1万元。此后,逐年收缩。1965年降为22.9万元,次年全部收回。70年代初,对社办企业贷款大幅度增长。1974年为342万元,1976年为977万元,占农村贷款总额的97%。1982年贷款为2550.3万元,比1978年增加1461.3万元。1984年农村贷款总额7629.6万元,其中社办企业贷款7105.1万元,占总额的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