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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三金融 >> 三、信贷 >>


(二)工商企业贷款

       

1949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崇明办事处对合兴机器厂、德兴染织厂、大方染织厂、元丰慎酱园、同德酱园等工商企业以折实贷款、活期透支等形式发放贷款261.24元。1950年6月,对中小私营企业开放质押贷款和契约活期贷款。1952年下半年,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7、8月份银行对私营企业贷款比6月份增长8倍。1954年,除对生产农具等小手工业者、已实现公私合营的棉布经销户、酱园业包销店等给予贷款外,对其余工商业户贷款均予紧缩。1956年对私贷款仅5.5万元,1958年停止对私营工商业贷款。1983年恢复对私贷款,年末,对个体工商户贷款0.3万元,1984年增为16万元。

本县国营工商企业贷款始于1950年。1953年起,为支持粮棉油统购统销,贷款倍增。1955年此项贷款增至1678万元。1958年至1959年,本县积极发展城乡工业,贷款净投放额激增,1960年达3079万元。1961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收缩银根。1965年工商企业贷款余额为3424万元,其中工业贷款余额115万元、商业3309万元。“文化大革命”中放松信贷管理,贷款又趋扩大。1976年末工业贷款2009万元,比1965年增长16.5倍;商业贷款4164万元,比1965年增长26%。1979年起,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根据企业产销增长比例发放贷款。1984年,工业贷款4294.3万元,比1976年增长  1倍,商业贷款6660.9万元,比1976年增长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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