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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三金融 >> 二、货币 >>


(三)货币管理

       

货币管理分金银管理、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于1949年6月10日公布的《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金银的收兑与出售统由国家银行经营。县支行1950年接受国家委托收兑金银,收兑牌价为黄金(成色990‰)每两72元至100元,银元大头每枚0.80元,小头每枚0.76元,杂洋每枚0.60元。以后收兑牌价几经调整。1984年7月,黄金每克16.20元,银元每枚5元。1958年至1984年,累计收兑黄金303269.25克,银元296410枚。

本县于1950年6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凡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除核定的库存现金留用外,其余款项必须及时解存银行;所有交易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小额交易可用现金);一切支出现金均须向银行领取;非经批准,不得坐支。是年,对应管的56户全部实施管理。1951年规定使用现金限额为公公往来5元、公私往来10元以内,外埠采购30元以内。此后使用现金限额逐步放宽。1984年至外埠采购携带现金限额,放宽到5000元。

工资基金管理始于1962年4月,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国营企业、已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列入干部、职工人数统计范围的,都要实行工资基金管理。5月起,有关单位先后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1965年使用工资总额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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