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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三金融 >> 二、货币 >>


(一)货币种类及比价

       

本县自宋至清,以银两为通货。民国初期,通货仍以银两为主,辅以银元、铜元,县内准用2文、3文、5文钱筹找零。1931年,大同商业银行以市面辅币不足为由,发行小额礼券,不久被查禁。1933年,改以银元为主,中国银行、中央银行和交通银行发行的兑换券也在市面流通。其间,江苏省农民银行发行的辅币券,中国实业、中国通商、浙江兴业以及四明、中南、农商、中国农工等银行的兑换券,亦见诸市面。1935年11月4日使用法币,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被定为法币,其他货币一概禁用。1940年,新河等地区商号曾一度印发1分、5分、1角、2角、5角代价券作找零。1942年6月16日,汪伪中央储备银行的中储券替代法币,收兑比价为1比2。1945年11月1日起,法币和关金券同时流通,以法币1比200比价收兑并停止使用中储券。1948年8月19日发行金圆券,以1比300万比价收兑法币,禁用法币和关金券。

1949年6月4日至30日,中国人民银行崇明办事处先后在桥镇、庙镇、堡镇、浜镇、陈家镇设点,以1比10万比价收兑金圆券,发行人民币;因人民币不及调度,华中币同时流通。12月起收兑华中币,至1954年5月20日,曾在本县流通的江淮币、江南币、溧阳流通券等全部收兑完毕。至此,统一以人民币为唯一合法的货币。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本县设118个兑换点,以1比1万比价收兑旧人民币,年底全面完成收兑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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