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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二财政税务 >> 五、财税管理 >>


(二)税收管理权限

       

解放后,本县税收管理权限历经5次调整,解放初期权限大部集中,县税务部门只有决定征收附加的权限。1958年至1960年,县税务部门可处理地方税的开征、停征、税目增减和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项目的减免。1961年取消上述权限。l973年起,县税务部门有综合利用和对个体户税收的减免权。1977年起,管理权限为新办社、队企业和队办企业新增项目的减免权(1981年4月1日开始改由市审批);合作饮食、熟水行业工商税的免征;镇属居委办企业加工收入工商税的减免;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的减免税;拖欠所得税在3年以上每户税额在5000元以下和拖欠所得税在3年以内每户税额在2000元以下,确属无力补交需要减免的;新办乡、镇企业,除了生产酒、糖等20种产品外,免征所得税1年者;1个乡所属全部企业上年度利润不满150万元和1个村所属全部企业上年度利润不满8万元的,分别减征所得税(乡)30%以内和(村)50%以内者;乡、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经营独立核算的饮食、服务、修理业务以及从事建筑业务的乡、镇企业,减免所得税30%以内者;乡办企业经营粮食、饲料、食油加工和村办企业经营草、柳、蒲、芦制品,以及乡、镇企业经营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的减免;基层供销社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后,超过39%的部分减征5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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