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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二财政税务 >> 四、税务 >>


附:民国时期苛捐杂税

       

民国时期,本县除征收国税、地方税和各种附加费外,还征收旱烟捐、花袋捐、巡防捐、中资捐、渔船特捐、黄花鱼捐、串捐、杂粮捐、茶捐、公安特捐、灰船捐、花纱布捐、公益捐、小车捐、保坍捐、农商特捐、旅客捐、亩捐、柴草捐、瓜捐、菜捐、渔业特捐、福利捐、地方军警补助费、自卫特捐等。苛捐杂税占县地方款产收入的比重,1925年占13%,1934年上升为44%,1949年上升为80%。汪伪统治时,还有盐淘箩捐、酱捐、粟类(鸦片烟植物)捐、保安捐、行渡(港口渡船)捐、保甲捐、碾稻捐、榨油捐、军警食米捐、轧花捐、给养捐、引擎捐等。



上一页:(七)其他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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