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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二财政税务 >> 四、税务 >>


(七)其他各税

       

包括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契税和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1949年至1984年共收406.93万元,占各项税收收入的0.30%。建筑税于1983年10月1日开征,税率为10%,1983年该税收入属中央,1984年改属上海市,两年共收294.71万元。国营企业奖金税于1984年开征,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发奖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免税,超过部分,分别按30%、100%、300%三级税率计征,其税款规定于次年入库。契税由房屋买卖、出典、赠与、交换中的承受人缴纳,其税率买契为买价的6%,典契为典价的3%,赠与契为现值价的6%。1952年至1984年累计收入16.75万元。税款滞纳金,根据拖欠的税额按日加收,除农业税不加收外,工商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均加收千分之一,其余各税均加收千分之五。补税罚款不超过应补税额的5倍。1949年至1984年,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累计95.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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