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地方管理的各项税收。解放后,本县先后开征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利息所得税等。经过几次税制改革,先后停征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和集市交易税,把企业交纳的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地方税的征收范围逐步缩小,比重逐步下降,其收入从1972年占税收收入的4.74%下降为1984年的0.12%。1984年,本县向个人征收的尚有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牲畜交易税(该税也向企业征收)。屠宰税税率为猪每头征2元,牛每头征3元;城市房地产税按租金收入额征收18%;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率分6个类别;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