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开征,征收对象为私营企业。解放后,征收对象由私营企业逐步转为集体和国营企业,所得税成为本县第二大税种。1949年至1984年所得税收入累计为33086.40万元(包括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占各项税收收入的24.50%。
为鼓励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1957年前,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低于私营企业,同时,还享有减免税。1984年起,集体企业所得税比照国营小型企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个体(私营)工商业户采取带征的办法,其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按所得税带征超额累进税率规定征收;对主营水产、水果、服装业务的个体户和在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经营商业零售或自产自销业务的个体户,一律按照市场带征所得税率征收。
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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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次 |
应纳税所得额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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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 |
1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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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元至3500元的部分 |
2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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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全年所得额超过35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28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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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35 |
1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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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年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42 |
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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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年所得额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8 |
5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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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
53 |
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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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全年所得额在200000元以上的部分 |
55 |
14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