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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二财政税务 >> 四、税务 >>


(三)农业税

       

1277年(元至元十四年),本县根据土质优劣分三等六则开征田赋。田为一等,有民田、止田二则。民田亩征米5.35升,止田亩征米3.27升。荡为二等,有3升、2升、1升三则,亩征数等于则称数。涂(未露水面之苗田)为三等,有一则,亩征米0.5升,俗称“五合涂”。1287年(元至元二十四年),田赋收入粮4906.65石,折银1472两。1435年(明宣德十年),以丈见亩数定额征收平米4万石,折银12000两,比元代增加7倍。定额后,坍不除粮、涨不增税。1775年(清乾隆四十年),额征银20439两,比明代增加70%,并开征5%附加,计1022两。1911年(清宣统三年),改两为元(银1两合1.5银元),将原有各种附加银3204两并入正税,将额征银改为33942元,又另增附加田赋每元0.20元,计6788元,正、附税比1775年增加26.5%。民国后,有关田赋科则与额征银虽未变动,但各种附加逐年增多,1925年已升至田赋每元附加1.712元,计58109元,比1911年(清宣统三年)增加7.5倍。

解放后,县政府于1949年9月颁布征粮征草实施细则,采用累进税率,按农田人均田亩面积分10级计征公粮公草,人均田亩面积不满l00步者免征。1950年9月,按农业税暂行条例,根据常年应产量将田等划分为21级,作为计算农业收入的依据,实行按人均农业收入计征农业税的累进税制。根据本县东、西部的不同情况,农业税征收分别确定玉米、稻谷为主粮,其他农作物均按规定折率换算为主粮后计征。1952年查田定产,全县重行划等,按人均农业收入分24个税级实行定率计征,全年人均收入不满150斤者免征。1957年秋,按质论价征收主粮,进一步落实合理负担政策。同年,开征地方附加,按农业税正税15%计征。1958年,国家实行农业税比例税制,使农民负担更趋合理,平均税率由17.42%下降为15.19%。各乡还根据不同生产情况,制定2至3个税级自行调节平衡。农、林、养殖三场税率,一律按调整后的常年应产量10%计征。1979年市规定,对人均收入低于68元的生产队给予免税照顾。

 

农业税平均税率及征收、减免统计表

单位:万斤 

年份

平均税率

(%)

实征粮

减免粮

正税

附加

合计粮额

粮额

占实征合计%

1950

14.73

3768

565

4333

274.49

6.3

1957

17.66

3876

581.4

4457.4

160.59

3.6

1962

11.59

3641.5

546.2

4187.7

41.93

1

1966

13.50

4249.05

637.35

4886.4

 

 

1976

10

4087.81

613.19

4701.0

3.16

0.06

1979

4.49

4115.51

617.32

4732.83

 

 

1984

4.37

4164.18

624.62

4788.80

36. 85

0.8

农业税的征额基本稳定后,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1951年占47.02%,1984年只占2.55%。减免税除税法规定起征点以下免税外,对遭受自然灾害、老弱、鳏寡、贫苦农民均酌情予以减免。1960年至1962年连续3年发生自然灾害,除按灾情轻重予以减免税外,还豁免了1961年前农业税尾欠16.7万元。1950年实征主粮4333万斤,减免274.49万斤;1957年实征4457.40万斤,减免160.59万斤;1962年实征4187.70万斤,减免41.93万斤;1976年实征4701万斤,减免3.16万斤;1984年实征4788.80万斤,因受灾减产,减免36.85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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