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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二财政税务 >> 四、税务 >>


(二)盐税

       

本县于1222年(宋嘉定十五年)开始征收盐税。时有盐田92420亩,每年征盐税银615.8两。1287年(元至元二十四年),盐税收入为中统钞463锭30两8钱(纸币),占各项杂税收入4440锭的10.44%。1369年(明洪武二年),盐田坍没,盐户逃亡,盐税无收。1557年(明嘉靖三十六年),取消天赐场,另设仁和、许村两个盐场。1567年(明隆庆元年),盐税收入银1909两,占各项税收收入9861两的19.36%。1658年(清顺治十五年),盐税定额银为4619两。1916年,北洋政府下令废除盐灶,禁止私煎,改食浙盐,由商人承包盐税,定额为3万银元(合银2万两)。

解放初期,本县曾明令禁止煎盐,但对确属暂时无法转业的盐民,经登记评定,发给执照,仍准许煎盐。1949年至1958年盐税直接上解中央,税额无考。1959年成立国营盐场,当年入库2.98万元。1960年增为9.92万元,占同年各项税收收入1830.70万元的0.54%。1961年盐场停办,工业用盐免税,渔业、农、牧用盐减税,如改变用途,须分别缴纳差额税。税额显著下降。1961年收入1.35万元,只占上年盐税收入的13.61%。1959年至1984年盐税收入32.64万元,仅占同期各项税收收入124859万元的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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