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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二财政税务 >> 三、财政体制 >>


(三)乡(镇)级财政

       

1957年本县撤区并乡后,以城北乡为乡一级财政试点。1958年5月,在庙镇、新河、向化、陈镇4个乡和城桥、堡镇2个镇设立6个财政所,其余l9个乡各设财政委员1名,办理乡、镇级财政。全县实行“全额管理、收入分项核算、支出定额使用、结余留用、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办法。收入有县下放的固定收入和固定分成收入两种;支出有行政管理费、抚恤救济费、城市维护费和其他费用。县财政局同时相应制定文教经费管理制度、乡(镇)预算会计制度、学校收费制度等,乡(镇)按规定自订定额管理、实报实销、以领条报销、包干报销和计划用款、按级审批等实施办法,加强管理。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后,进一步节约了开支,支持了乡(镇)办企业。1959年,乡(镇)级财政解体。



上一页:(二)县机动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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