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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二财政税务 >> 二、财政支出 >>


(六)其他各项支出

       

解放前,本县其他支出,仅有慈善救济与杂费两项。民国初期,慈善救济有育婴、清节、同仁、恤孤、儒葬等名目。1914年至1917年,共支31700银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5.2%。1936年支出3376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1.31%。民国后期,其他各项支出为军政费挤占,1948年下半年追加预算救济费50760万元,仅占追加总支出的0.08%。

解放后,此项支出项目有工业、交通、商业补助费,城市维护费,社会抚恤救济费,税务费,工商管理费,兵役征集费,犯人生产费及一次性补助费等。1949年至1984年,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补助费为1529.85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3.7%;城市维护费为189.39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0.45%;抚恤救济费为1489.73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3.6%;其他支出为969.5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2.32%。



上一页:(五)行政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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