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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二财政税务 >> 一、财政收入 >>


(五)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1983年1月1日起,国家按当年预算外资金收入额的10%征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同年7月1日起,改按15%征收(农业税附加、中小学学杂费、国营企业大修理基金免征)。1983年至1984年共征1505.6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4.25%。此项收入属中央级财政收入。



上一页:(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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