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月1日起,国家按当年预算外资金收入额的10%征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同年7月1日起,改按15%征收(农业税附加、中小学学杂费、国营企业大修理基金免征)。1983年至1984年共征1505.6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4.25%。此项收入属中央级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