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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二财政税务 >> 一、财政收入 >>


(三)国营企业上交收入

       

国营企业的利润和折旧基金,从1955年开始,由企业主管部门上交财政,1957年改由税务机关监交。1981年试行利改税。此后,县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上交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1982年县属其他国营企业也实行利改税。同年,市、县国营企业按规定上交资金占用费。1983年,市、县国营企业除市属水产、粮食企业外,均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了合理留利外,采取调节税或以承包费的形式上交财政。1984年10月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折旧基金和资金占用费停止上交。利改税后,国营企业上交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显著下降,1981年为21.94%,1984年下降为6.51%。

1955年至1984年,本县国营企业上交收入合计46058.27万元,占财政总收入178749.96万元的25.76%。市级国营企业上交收入27531.79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5.4%,占上交收入合计数的59.78%;县级国营企业上交收入18526.48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0.36%,占上交收入合计数的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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