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本县财政收入始于宋代盐税,后以田赋为主要收入。元代按土质优劣划等分级征收,土分三等,税分六则。明初仍袭元制。1435年(明宣德十年)以丈量所见田亩数定额征收。1775年(清乾隆四十年)额征银比明代增加70%,并增收附加税,清代后期杂税增多,超过正税几倍。民国元年,原有各种附加税银并入正税,又增加地方特税。以后,田赋科则与额征银虽未变,各种附加税却日渐增多,1925年比1911年增加7.5倍。田赋占县级财政总收入的59.47%。1927年后,运用外国税法,除货物税、直接税、地方税外,另有其他税数十种。
解放后,本县随着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相应增加。1984年,财政收入为18763万元,比1950年增加35.6倍,平均每年递增11.17%。30多年来,税制经过4次改革,各项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营、集体企业上交税利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51年的1.23%上升到1984年的92.51%;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则从1951年的47.02%下降为1984年的2.55%。为支持农业生产,农业税贯彻增产不增税的政策。1984年农业税为477.6万元,比1949年的496.23万元还有所减少。
本县财政支出解放前主要是军政费用。1946年仅保安、行政、财务经费即占总支出的71%。解放后,财政支出每年平均递增14.76%。1984年的财政支出为4086.50万元,比1950年增加106.7倍。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和文教事业经费所占的比重,由1950年的32.82%上升为1984年的85.5%,其中支农支出的比重,由1950年的11.31%上升为1984年的2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