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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一贸易 >> 三、粮、棉、油购销 >>


(一)粮食收购

       

本县粮食历来不敷自给,所缺部分全赖外地输入。1714年(清康熙五十三年),本县备船60艘,至江苏常熟和安徽等地采购米22万石,1722年(清康熙六十一年),又增购6万石。乾隆、嘉庆时期从江苏省常熟、昭文一带采购,岁入大米37万石。1864年(清同治三年)购米量减至8.5万石。1868年(清同治七年)增至15万石。光绪初获准在常熟等县购米20万石。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后,本县分别向常熟、无锡等地购米。1922年,常熟原定按年供应本县食米12万石,未及半载,米价腾涨,供应中断。1942年,上海市拨给本县大米60万斤,远不能满足需要。1947年前后,本县粮食市场经常有价无货,民食艰难。1962年起本县实现口粮自给。

解放后,人民政府在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采取征购、增产增购、加价收购、换购、零星收购和议购等形式收购粮食。1949年11月,开始征收公粮,按户分等,夏秋一次并征。1953年11月,开始统购余粮,由国家下达指令性收购计划,并把公粮捆在一起实行征购。计划外粮食采取零星收购,没有季节性,数量不限,由农民自愿出售。从1962年起,对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仍有余粮的生产队,实行增产增购,收购超产粮部分的40%。议价收购始于1963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1979年重新恢复。1964年1月,对生产队集体余粮开展换购,国家用木材、化肥、桐油和日用工业券、专用商品购货券换购粮食,1967年取消换购业务。1965年1月,对社员余粮实行加价收购;同年4月,以人民公社、农场为单位,凡人均交售粮食超过规定部分也实行加价收购。



下一页:(二)棉花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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