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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城乡建设 >> 六、农村建房


六、农村建房

解放前,占本县农村总人口不足5%的地主、富农占有农村住房的30%多,而占总人口90%以上的中农和贫雇农仅占住房的60%。

解放后,农民的居住条件不断改善。1954年,农村建房规模较小,以翻建为多,基本不占用集体耕地。1958年,本县建立农村建房审批制度,以加强建房用地管理。以后又多次作过详细规定。60年代,农村建房不多。1962年,全县农户有房屋316788间,人均居住面积不满14平方米。此后10年中,人口增加9.7万,而房屋仅增加52609间。在此期间,房屋多为传统砖木结构,少量应用水泥预制构件。

70年代,农村提倡兴建居民点。1973年至1979年,农村新增房屋108646间。1979年,人均居住面积达20平方米。在此期间建房特点是小改大、草改瓦,多为五路椽档和七路椽挡附走廊的平瓦房,一般集中建于河旁路侧。占用集体耕地建房的情况日渐增多,每建百间屋用地5亩,其中耕地占85%。

1980年至1983年,农村新建、拆建住房136082间(其中新建砖混结构新式楼房3000余幢),建房面积395万平方米,平均每年增加100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达25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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