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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城乡建设 >> 五、城镇公房 >>


(三)公房管理

       

1964年前,本县公房向以自然间为单位计租。租金分甲、乙、丙、丁、戊5个等级。甲级每间每月2.40元,其余等级标准逐次递减。等级的划分并无统一标准,全由经办人论定。1964年起改以平方米(使用面积)为计租单位,实行等级积分制租金计算标准。同年7月规定,生产用房和营业办公用房的租金按居住用房租金标准,分别加成40%和20%计收。1974年11月,新建营业用房租金标准,规定钢筋混凝土结构统间每平方米为0.4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为0.35元。1976年7月,根据市统一居民房租标准的精神,制订并实行《上海市崇明县住房收费标准》,居民房租调整下降面达83%左右。房管所每年少收租金由县财政补贴。1978年停止补贴。1979年8月,非居住用房租金执行新的规定,文教、卫生、机关等单位租用于非生产(营业)性用房以及厂区外食堂、托儿所、卫生室等用房,按统一住房标准增加100%;生产(营业)性用房(包括仓库)按统一住房标准增加150%;居委租用于福利事业用房,如托儿所、食堂、合作医疗、图书室等以及农村大队、生产队租用于办公、教育、医疗等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和仓库用房,按统一住房标准计租,不予加成;但对租用于生产(营业)性的用房,须按统一住房标准增加150%。

1961年房管所成立后,本县始有专业房修队伍。初,维修工主要是合同工和临时工。1970年有正式维修工人33名。1975年至1979年,建房局设房修工场,下建房修队。1984年,城桥房管站有维修工人100名,堡镇房管站有维修工人30名。房管站下设管养段。

70年代初,本县普发白蚁,城东、建设、大同、新河、城桥等公社及城、堡两镇蚁情尤为严重。1972年,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和虹口区灭蚁组的帮助下,建立了灭蚁队伍。1974年,成立县白蚁防治小组。此后,公社和大队也相继落实专职或兼职灭蚁人员。1975年,全县有灭蚁人员83名,其中大队兼职的29名。至1978年,已对130个单位、6450户居民的16400余间房屋和家具的蚁害作了防治,蚁害基本得到控制。1980年,撤销县白蚁防治小组,防治工作一度松弛。1981年3月起.灭蚁工作重新开展。l984年,改原免费防治为收费防治。全县有防治人员30名。是年,防治户数375户,防治房屋920间。

本县农村集镇公房原由财政部门管理,1963年7月,将全部公社集镇公房3000余间、81941平方米移交县房管部门。1972年1月,县房管所将公房3285.5间、64500.72平方米下放给所在公社管理(城桥、堡镇两公社公房除外)。但公房产权仍属国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擅自变卖、调换或拆迁。公社按县定租金标准,向住户收取房租。1979年10月,县房管所清理农村集镇公房,发现擅拆公房、拖欠租金和房屋失修等现象较为严重。次年,将公社集镇公房陆续出售。1984年,尚有集镇公房1918.5间、37691.6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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