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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城乡建设 >> 五、城镇公房 >>


(一)公房的形成与发展

       

在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本县将一批敌有房产依法没收列为公房,并对无主空房实行代管。这些房屋有的由国家机关、部队单位使用,也有安排给职工、干部居住的。1950年6月,共使用公有房屋640间,其中平房597间、楼房43间。

1958年初1962年,城、堡两镇先后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62年,财政部门将房屋10374.5间、215288.6平方米(实际营业收租的19.5万平方米左右)移交给县房管所。其中,50%是私房改造中接收的,30%是解放初由国家机关、部队、居民、职工、干部使用居住的,20%是1958年大办工业及社会福利事业而借用和占用的。

1964年起,城、堡两镇先后建造居民住房,至1976年共建3.6万余平方米。1977年、1978年两年建住宅2万余平方米。1979年后,两镇共建住宅13.5万余平方米,一幢幢五六层住宅楼拔地而起,形成了北门新村、西门新村和向阳新村等大型住宅区。1982年起,企事业单位先后筹资兴建住宅,3年中共建房9万余平方米。1984年,城、堡两镇人均居住面积7.6平方米。

1982年,本县始建商品住宅。至1984年7月,竣工1.3万平方米。城桥镇西门新村20号楼是第一座商品住宅,商品住宅主要由单位购买,售价每平方米180至250元。



下一页:(二)主要居民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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