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本县成立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开展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规定70平方米为改造起点。私房改造在城桥镇首先展开,9月11日首次批准改造127户私房出租户。13日又批准改造133户,并宣布对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户一律实行改造。当年,被改造的共有423户,占应改造户数的59%;改造房屋2078间,原租金额12889元,改造后给于定租息3295元。至1964年7月,城桥镇符合改造条件的714户私房出租户中,改造了702户;应改造房屋107251.21平方米中,改造了106339.21平方米。
1958年10月,堡镇镇将资本家、地主、富农和坏分子的多余房屋通过本人申请投资捐献,接收为公产。投资捐献房屋的业主有116户,房屋935.5间,占当时堡镇公管房屋的68%。1962年,堡镇开始私房改造。
1965年上半年,城、堡两镇又着重改造出典房屋。两镇被改造的有129户(其中出典户113户),房屋544.5间、10693.25平方米(其中出典房383.5间、7746.16平方米)。10月,本县私房改造结束。
在私房改造中,出现扩大改造面和应付定租而未付定租、应留房而未留房等现象。1962年,城桥镇以第三居委会为试点,先后两次对私房改造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该居委会被改造的房主179户,房屋1110间、19057平方米,其中符合改造条件的143户,房屋824间、15507平方米。有45户(资本家6户、地主39户)未按政策付予定租。6月26日,县委批转财政局《关于城桥镇第三居民委员会私人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和处理意见》。1963年,两镇根据县委批示共补发应付未付定租10555.64元,退还不应列为改造的房屋24间、432平方米,留出应留未留房屋53间、95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