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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城乡建设 >> 四、城镇私房 >>


(二)典房与房屋买卖

       

典房俗称接房,即房主将多余房屋“接”给房客,房客付接房金。金额高低不一,一般为房价的一半,个别有接近甚至超过房屋造价的,亦有低于一半,甚至象征性的。堡镇接房金高于城桥镇。接房时,双方议定典价、典期,由中人见证,签订契约。期满后,房主将接房金归还房客,即可赎回房屋。到期不赎,房客继续使用。使用期间,房客无须交付租金,房主归还接房金时也无须偿付利息。典期内的大修通常由房主承担,小修则由房客自理。

解放前,本县民间房屋买卖有约定俗成的规矩。买卖双方须在中俸人(即证人)主持下订立卖房契约,经镇公所加印后生效。事成后,中俸人收取中俸费,镇公所则收手续费。此外,尚需宴请邻居及族宗、保甲长等。卖房中一切费用概由买主承担,此类费用约为房价的30%。解放后,此类陈习已除。现卖房、典房均需由承受人按规定纳税,买卖契税为买价的6%,典契税为典价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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