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本县始征公路养路费,同年12月,南通公路管理站派公路管理所驻本县执管路政。以后,路政先后由县公路管理站、养路队、养路工区、公路督理所管理。1977年,县成立“三整顿”(整顿马路、整顿交通、整顿市容)办公室,公路管理所派员参加,共同管理路政。
路政管理贯彻“以管保养,管养结合”的基本方针和“专业与群众结合、教育与罚款结合、宣传与清理结合”的原则。管理包括路障清理、路桥保护、树木保护、路标保护、行车限制和养路费征收。1958年江苏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停征养路费,1962年6月恢复征收。同年,执行交通部《关于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路养护管理四十条)。
“文化大革命”中,路政管理受到干扰破坏,公路交通阻塞,路面路坡损坏,树木滥遭砍伐。1976年后,恢复路政管理,全面更换交通标志、清除路障。1980年11月,制订了《祟明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附:崇明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一九七五年八月交通部《公路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郊区公路路政管理实施细则》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崇明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涵洞、护岸、排水沟、下水道、行道树、标志等)包括两边已划定的用地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集体、个人都不得任意占用或破坏。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属新建、扩建造房、搭建临时工棚等,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执照者固定建筑必须按批准范围内建造,一般要严格控制离路中心线,单车道不少于九公尺,双车道十一公尺(弯道之外)。城镇按规划线不得超建,超建部分必须拆除(如有特殊情况者,须经主管部门调查核实,酌情处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生产队或个人,不准在公路上乱堆各种建筑材料、设备、柴草、垃圾、粪渣等杂物。凡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路的,需事先向公安局、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发给许可证,方能堆放。按地区类别,每平方米一昼夜收取占地费五分至一角。堆物必须整洁。未经批准擅自堆放者,视情节罚款或作无主处理。
第四条:为稳固路管,美化路容,保障交通安全,公路行道树外侧50公分路肩(1∶2的坡度,40公分沟底的排水沟)、边坡(包括保塌填土地段边坡)均属公路范围(有图纸批复按图纸批复为准),不准堆物、作业、翻挖、削皮、种植农作物。
第五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跨越公路架空线杆,埋设地下电缆、管道等须符合有关规定,事先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才可施工。
第六条:凡涉及到公路的各种工程修理及建设,应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管线执照,并向公路部门申请掘路执照,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条:超重车辆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按规定向市公路管理处申请领取过桥许可证方可通行。违者,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禁止各种履带车或铁木轮在公路上行驶,农用履带拖拉机必须驶经公路时应尽量靠边慢行,但必须把犁耙吊起,不得损坏路面,违者必须承担修复路面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公路绿化,人人有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任意砍伐和损坏公路树木,不准摘枝、砍头、拴带牧畜,违者要按“森林法”规定赔偿或罚款。对故意破坏绿化,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公路沿线任何单位、生产队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公路管理部门保护好公路绿化。公路上的一切设施(桥梁构筑物、里程牌、地名牌、弯道牌、指向牌、涵洞、养护材料等)不准挪动、毁坏。如有损坏桥墩、桥杆、花扳、交通设施时,应主动向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公路管理部门及时修复,违者加倍罚款,对坏人的破坏活动要给予坚决的打击。
崇明县公路管理所
一九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