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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十八交通 >> 十、交通管理 >>


(一)航政管理

       

1949年7月,本县建立苏北航务局崇明办事处,负责管理全县航政和水上运输业务。1954年4月,改为崇明县人民政府航运管理所。1956年9月,又改称为南通航运管理局崇明管理所。1961年12月,恢复崇明县航运管理所,隶属县交通局。本县航政管理分签证管理、船员管理、船舶管理、安全管理、航道管理5种。

1950年9月,本县实行船舶进出口签证管理。1962年8月5日起,实行县境签证制度,南门、堡镇、新开河,向化设航运管理站,派员办理航行长江船舶签证。同时在16个公社运输站设内河航行船舶签证处。1966年9月规定,在县内航行的船舶可免办签证手续。1968年8月撤销内河签证制度。1984年,在新建港、鸽龙港、三沙洪、南门港、东平河、新河港、堡镇新港、六滧港、奚家港、北堡港设航运管理站,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

1952年,本县根据《华东内河木帆船检查丈量、登记给证暂行实施细则》,对从事运输的船舶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载重吨位,发给航行证书。年内检验船舶248艘、计3236吨。以后每年定期检验,新造和改装机动船舶均须报航运管理所审批。1983年6月,本县设船舶检验所,加强对船舶的技术监督和船舶检验。1984年,检验船舶1680艘、计50456吨。

1960年前,本县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由航运单位负责。1961年,县交通局批转县航运管理所关于《大风期间对长江船舶签证管理规定》,并按船核定,发给证书。1963年,县工业交通局制订《机动船安全技术管理有关几项规定》,并在各通航港口、丁坝设置航标灯。交通部门对港口、码头船舶安全设施每年检查2次,每季抽查1次。

1963年4月起,本县分期分批举办木帆船驾长训练班,学员经考试及格发给结业证书。1972年起,小机和小轮机驾人员也须经学习考试合格获证书后方可驾船航行。至1984年,经考试合格,有594人取得200吨级以下小轮驾驶证书,622人取得小轮机司证书,1773人取得小机驾驶证书,1501人取得小机机司证书。

本县内河航道实行市、县分级管理。1966年9月,上海市内河航运管理处将南横引河、南北建闸通航闸河和南横引河至通航水闸出口处的航道,定为市管航道,由县航运管理所管理。内河航道浅段和航道中沉物,由县航运管理所负责疏浚,所需技术力量和挖泥工具由上海市疏浚队挖泥船队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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