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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十七工业 >> 二十一、工业经营管理 >>


(三)劳动工资管理

       

县属企业的职工有固定工、合同工和临时工3种。临时工视生产需要随时招用,对象一般为集镇闲散居民。合同工由企业与乡镇签订合同招用。固定工在50年代是由本人申请,经县手工业联社社员大会批准为正式社员者;60年代后,由县劳动局统配,主要对象是城镇知识青年,下放工人及其子女,复退及转业军人,征地进企业的农民,转正的合同工以及大中专、中技毕业生等。乡镇企业的职工主要是农民和集镇闲散居民,采用推荐和照顾的办法招用,照顾对象一般是困难户、纯农户、烈军属、复退军人及病残者,审批权限在各乡镇党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普遍采用以文化考核和品德考察为主,照顾为辅,择优录用的招工办法。

工资形式,县属企业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50年代至60年代,工人实行计件工资,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计时工资。从1968年1月起,县属企业干部职工统一实行计时工资制,同时实行附加工资制。乡镇企业有月工资制和工分制两种。镇办工业实行月工资制,参照县属企业,由镇财政审批。乡村企业原来一律实行工分制,按日记分,月底小结,年底由各公社综合平衡后,确定工分值,一般高于务农社员工分值的10~15%;1982年后,一些社办企业逐步改为工资制,工资标准由各公社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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