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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十六林业 >> 四、经济林木及花卉 >>


(三)竹子

       

本县不少农户喜于宅后栽竹。1941年春和1943年4月,日伪军两次“清乡”,将全县竹子基本砍光,用以沿江围篱封港。

解放初,县内有竹园近万亩。为鼓励农民种竹,土地改革政策规定:竹园不作耕地面积,谁种谁有。但在1958年“大跃进”中,竹林滥遭砍伐。1961年困难时期,又出现砍竹种粮做法,加上1971年后,竹子大面积开花,这样至1978年,全县仅存竹园6661亩。70年代中期,本县年产柄竹仅3至4万根、杂竹3000余担。1973至1978年,县农、商部门从浙江安吉、嘉兴等地引进毛竹、台竹、红光竹、青皮竹等18万株(丛),分植于东平林场、绿华乡、新村乡和新河堤防站等20余个单位。1984年,已有竹园7072亩,年产柄竹50500根、杂竹12000担。

绿华乡于1973至1975年间引进红光竹27600余株、毛竹9130株、青皮竹6080丛,分植于14个生产大队,面积491亩。红光竹的成活率达80%以上。1976年,该乡成立林竹队,实行超奖亏赔生产责任制,笋、竹产量逐年提高。1984年产柄竹2000根、杂竹1200担,经济效益比1976年增长6倍。该乡西北和东南两片的200余亩竹林葱笼茂密,修竹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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