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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十五畜牧、副业 >> 一、养猪 >>


(二)养猪政策

       

解放后,国家提出发展畜牧业要“以猪为首,六畜兴旺”,贯彻“公私并举,两条腿走路”的方针。1954年10月起,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和生猪交售换购奖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屡有调整。

 

生猪交售换购奖励办法一览表

年份

收购标准

(毛重/斤)

换购、奖励办法

1954年10月

 

实行有计划统购统销。

1955年

 

实行派养派购取消私人肉商经营。

1959年6月

60—79

80—120

每交售1头补贴7元,每月供料15—30斤。

每交售1头补贴2元,每月供料15—30斤。

1960年

80—120

社员交售肉猪,按估肉重留肉20%,划饲料田,经济奖励照前。

1961年

100

实行派购和购留,大队养肉猪购9留1,生产队购8留2,社员购7留3。5月起,取消经济补贴,留肉部份国家按零售价收购,也可换购。12月30日起,生产1胎苗猪奖励工业券12张,专用券120张。

1962年

100

实行综合换购,交售金额每10元发工业券4张,专用券40张,超售每10元增发工业券2张,专用券20张。11月1日起按头计算奖售饲料,100斤以内的每斤毛重奖售1斤精饲料,超过100斤的超出部分每斤毛重奖售3斤精饲料。

1963年7月

毛重110

白肉62

按金额奖励饲料,30元以内每元奖饲料2斤,超过部分每元奖饲料6斤。

1964年5月

毛重110

白肉62

10元发工业券2.5张,专用券30张,饲料奖每头不足40元的每元奖1斤,40至50元的每元奖2斤,5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每元奖6斤。社员30%留肉部分卖给国家,按7折奖售。

1965年

毛重110

白肉62

2月调整为

毛重120

白肉70)

实行派购,集体80%,社员70%,取消留肉。饲料实行生产队自留、自管、自用,国家补助为辅,上市每头合格猪,集体供应饲料130斤。2月起奖励粮食、布票、专用券和工业券,15斤以上的断奶苗猪每头补饲料30斤。3月25日起,派购改计划收购,社员可自养自食。

1966年2月

毛重120

白肉70

取消发放购货券,交售1头合格猪不分集体和个人,奖励布票4尺,饲料30斤。

1971年5月

毛重120

白肉70

每头猪白肉超过70斤的部分,每斤奖励饲料2斤,饲料改为国家供应。6月1日起,连头白肉不足70斤,或病僵猪,淘汰公、母猪和机关、部队、企事业、国营农场的肉猪不予奖励。

1972年

毛重120

白肉70

实行计划留饲料,年终结算,公社平衡。

1974年

毛重120

白肉70

超过白肉70斤的部分,每斤国家奖励2斤精饲料,生产队奖励1斤原料。

1975年12月

毛重120

白肉70

饲料实行队留、社管、县平衡。

1977年11月

毛重120

白肉70

大队、生产队、社员出售的肉猪发给15%的奖励肉票(以金额计算),淘汰的公、母猪和公社以上的饲养场不发。

1978年5月

毛重120

白肉70

每增重白肉1斤,补贴专项饲料2斤。

1979年

毛重120

白肉70

交售肉猪连头白肉不满70斤的不补饲料。专项饲料奖励依前1年全公社平均白肉头重为基数,鲜肉敞开供应。

1980年

毛重120

白肉70

按养猪计划,确定基础饲料数,社、队按国家规定留精饲料后不足部分,由县加价收购或向外采购,市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1982年

毛重120

白肉70

专项饲料奖,从70斤白肉起补至135斤,超过部分不补。

1984年

毛重120

白肉70

调整生猪收购政策,200斤以上的毛猪,每100斤收购价降低5-6元;150-180斤毛猪,每100斤收购价提高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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