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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收购标准
(毛重/斤) |
换购、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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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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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有计划统购统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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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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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派养派购取消私人肉商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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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6月 |
60—79
80—120 |
每交售1头补贴7元,每月供料15—30斤。
每交售1头补贴2元,每月供料15—30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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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 |
80—120 |
社员交售肉猪,按估肉重留肉20%,划饲料田,经济奖励照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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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 |
100 |
实行派购和购留,大队养肉猪购9留1,生产队购8留2,社员购7留3。5月起,取消经济补贴,留肉部份国家按零售价收购,也可换购。12月30日起,生产1胎苗猪奖励工业券12张,专用券120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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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 |
100 |
实行综合换购,交售金额每10元发工业券4张,专用券40张,超售每10元增发工业券2张,专用券20张。11月1日起按头计算奖售饲料,100斤以内的每斤毛重奖售1斤精饲料,超过100斤的超出部分每斤毛重奖售3斤精饲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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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7月 |
毛重110
白肉62 |
按金额奖励饲料,30元以内每元奖饲料2斤,超过部分每元奖饲料6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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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5月 |
毛重110
白肉62 |
每10元发工业券2.5张,专用券30张,饲料奖每头不足40元的每元奖1斤,40至50元的每元奖2斤,5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每元奖6斤。社员30%留肉部分卖给国家,按7折奖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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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 |
毛重110
白肉62
(2月调整为
毛重120
白肉70) |
实行派购,集体80%,社员70%,取消留肉。饲料实行生产队自留、自管、自用,国家补助为辅,上市每头合格猪,集体供应饲料130斤。2月起奖励粮食、布票、专用券和工业券,15斤以上的断奶苗猪每头补饲料30斤。3月25日起,派购改计划收购,社员可自养自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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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2月 |
毛重120
白肉70 |
取消发放购货券,交售1头合格猪不分集体和个人,奖励布票4尺,饲料30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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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5月 |
毛重120
白肉70 |
每头猪白肉超过70斤的部分,每斤奖励饲料2斤,饲料改为国家供应。6月1日起,连头白肉不足70斤,或病僵猪,淘汰公、母猪和机关、部队、企事业、国营农场的肉猪不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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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 |
毛重120
白肉70 |
实行计划留饲料,年终结算,公社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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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 |
毛重120
白肉70 |
超过白肉70斤的部分,每斤国家奖励2斤精饲料,生产队奖励1斤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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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12月 |
毛重120
白肉70 |
饲料实行队留、社管、县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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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11月 |
毛重120
白肉70 |
大队、生产队、社员出售的肉猪发给15%的奖励肉票(以金额计算),淘汰的公、母猪和公社以上的饲养场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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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5月 |
毛重120
白肉70 |
每增重白肉1斤,补贴专项饲料2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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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 |
毛重120
白肉70 |
交售肉猪连头白肉不满70斤的不补饲料。专项饲料奖励依前1年全公社平均白肉头重为基数,鲜肉敞开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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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 |
毛重120
白肉70 |
按养猪计划,确定基础饲料数,社、队按国家规定留精饲料后不足部分,由县加价收购或向外采购,市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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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 |
毛重120
白肉70 |
专项饲料奖,从70斤白肉起补至135斤,超过部分不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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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 |
毛重120
白肉70 |
调整生猪收购政策,200斤以上的毛猪,每100斤收购价降低5-6元;150-180斤毛猪,每100斤收购价提高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