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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十四渔业 >> 一、渔业生产关系变革


一、渔业生产关系变革

解放前,本县渔业生产主要以一船一户为单位。1932年起,先后成立4个渔业合作社,每社10余人。1935年,三星镇和海洪港两社有社员85名。抗战胜利后,堡镇、南门等港口渔民在渔业公会指导下组织渔业合作社。1947年,全县有东平乡养鱼生产合作社、庙镇、城桥镇、堡镇渔业生产合作社等4个渔业合作社,共有社员772名。

解放后,经过反渔霸、反封建牙行的斗争,取缔了鱼行,鱼货由渔民自产自销。在开展民船民主改革的基础上,党和政府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渔民走上渔业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12月向化区开港渔民建立4个互助组,入组渔船12艘,组员210名,占渔民总数的10%。1954年,渔业互助组发展至18个,入组渔船21艘,组员672名。1955年,部分互助组发展为渔业初级社。年底,全县有淡水渔业初级社3个、互助组8个,海洋渔业互助组4个,入社(组)渔船共61艘,占渔船总数的16%;渔民681名,占渔民总数的25%。1956年春,全县组织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13个,入社渔船414艘,入社渔民占总数的96%。1958年,发展至15个高级渔业社,年底,合并为开港、奚家港、施翘河、堡镇港4个大社。

渔业生产合作化后,对渔船实行定产、定分、定本和奖励高产的制度。组织起来的渔船与单干户相比,产量提高10%。

1966年6月,各渔业社合并成立渔业人民公社,渔业社改为专业渔业大队。1980年,江海捕捞业全面实行以净收入计酬、超产分成责任制。1982年,淡水养殖业也全部实行个人承包或小组承包,一般定亩产500斤左右,净上交金额定每亩100元左右。河沟养殖责任制有个人(家庭)承包、联户承包、联队承包等几种。1984年3月,渔业人民公社改为新渔捕捞公司。年底,全县共有渔业专业大队8个,机动渔船311艘,风帆船19艘,总动力18333匹马力,渔业劳动力5572个。还有个体和联户渔船106艘,总载重量752吨,总动力1359匹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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