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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十三农业 >> 十一、经营管理 >>


(二)劳动管理

       

本县农村互助组的劳动管理,主要根据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采用分散经营、集体劳动、记工结帐的方式。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由社务管理委员会统一指挥全社的生产活动。劳动力统一组织调配,进行分组作业,按劳力强弱,合理评工记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全社生产计划,实行集体劳动,劳动力由生产队统一分工,分别不同类型和工种,制订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1957年,向化乡二社在包工、包产、包本、超产节本奖励(以下简称“三包一奖”)的基础上,试行联户专业管理,分户按块实行培植责任制。港西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二分社试行“三包”到队,规定超产部份的80%由承包单位奖给社员,20%作为集体积累。人民公社化初期,实行组织军事化,搞“大兵团”作战,严重挫伤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劳动生产率下降。1962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生产队划分劳动小组,修订劳动定额,对部分农活实行包工到人,培植工到户。1964年下半年起,本县推行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自报公议的评工记分方法,即按劳力强弱、技术高低、劳动态度分3等9级,每月评一次等级,每年定一次等级的底分,出现“出工一条龙,干活一窝蜂,出工不出力”的现象。1977年,恢复劳动定额管理。1979年起,逐步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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