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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十三农业 >> 一、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调整 >>


(五)人民公社化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下达后,本县各乡到处敲锣打鼓,要求建立人民公社。9月12日,成立庙镇、卫星、八一、东方红和东风等5个人民公社。9月17日,全县23个乡的所有农业社,均以乡为单位建立人民公社,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8.8%。人民公社下设工区,工区下辖生产队。

1958年12月,全县23个公社并成10个公社,公社以下仍设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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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国务院颁发的奖状

公社化初期,由于片面强调“一大二公”,反对右倾保守思想,急于向共产主义、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以致出现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一平二调”(即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代价地上调)、吃饭不要钱等“左”倾错误。对抵制上述错误做法的干部,动辄批评、撤职,当时称做“拔白旗”。全县第一个初级社,也是第一个高级社的社长、并被评为江苏省劳动模范的宋洪章,因为不同意违反科学规律的密植,就被调离农业生产领导岗位。

1958年冬至1959年7月,按照中央多次会议精神和制定的方针政策,纠正“大跃进”和公社化运动中的错误,整顿人民公社的工作。在思想认识上,明确了现阶段是社会主义,人民公社基本上是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阶段,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价值规律等还有积极作用。在所有制上,克服把权力过分集中到公社的现象,除了公社直接所有的部分以外,承认还有生产大队(管理区)的所有制和生产队的所有制。在分配上,纠正平均主义的倾向,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并将原平调的生产资料、股份基金、公积金、公益金退还生产队。1959年5月,10个公社重新改建为23个公社。1961年至1962年,全县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和《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精神,以及“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清理并退赔了平调基层单位和社员群众的财产。公社退赔金额1174976元,占应退赔数的91.4%;生产队退赔金额822182元,占应退赔数的78.7%。其间,公社以下改设大队、生产队两级,全面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核算制度,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并划出5~7%的耕地作为社员自留地,允许社员发展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同时停办农村公共食堂。

1975年,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受“穷过渡”的“左”的思想影响,全县有21个大队以大队为核算单位。1979年后,大部份恢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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