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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十三农业 >> 一、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调整 >>


(二)土地租赁和买卖

       

本县无地或少地农民向土地占有者租赁土地耕种,双方议定每熟租额和出租期限,订立租赁字据,各自收执。土地租赁,向有一田两租之旧例。缘因新涨的滩地称生田,在开垦种植之前必先围圩筑岸。早期滩地无价而以围筑之工资为价,后因争相围筑,规定要向官府报买,末报买者不能前往围筑。报买后,可以自己围筑,也可以委托他人围筑。凡报买者或契买者,称业户,又称粮户(即地主),得买价;围筑者称圩头,得承价。围筑后,由佃户出钱租种称过投。崇明的熟田地价,就由买价、承价和过投三个要素组成。农民纳租也就有买价、承价之别。凡是业户自筑自垦的,或者已支付承价和过投之工资的,对这些田地就有完全权,称为底面地(俗称承买价并过投地)。如果仅是自己围筑的,则业户仅有承买价之底地,而租种土地的佃户有过投之面地。如围筑时业主出资、佃户出工、业佃各有所得者,称单边地。佃户在租种生田时,向业户缴纳的过投费不断增加。清乾隆、嘉庆时每千步纳银二三两(每两合七百钱),清同治时由十四千增至二十四千。光绪末年,增至七八十银元,清宣统后,在百元以上,多者140元。民国时期,每千步超过200元。土地租赁,还有以下几种形式:

包租田:在旱田地区比较普遍,佃户不论收成丰歉,都要交一定量的租额给业主。东部地区每百步每年交麦子1斗、玉米2斗;中部地区每年交麦子2斗、黄豆2斗;西部地区有押租金的每百步交稻谷45~55斤,无押租金的交稻谷60~70斤。

分收田:有三七分及二八分两种。一般是地主出种子、肥料,佃户出工耕种。分收比例为主七佃三或主八佃二。

议租田:佃户预先出地价的20~30%作押租金,租额由地主视收成而定。

上利田:是本县西部地区的一种土地租赁形式。佃户虽不交押金,但却需缴定额地租和额外的每千步200斤“上利稻”。

本县解放前,土地买卖相当普遍。其形式有两种:一种称绝卖,不能赎回;一种称活卖,卖出后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赎回。土地价格因时因地而异。每百步(合0.416亩)绝卖地价为:抗战前,东部地区玉米2石至2.5石,中部地区玉米4石,西部地区大米3石至3.5石;抗战中期,东部地区玉米5石至10石,中部地区玉米7石至10石,西部地区大米5石至6石,解放战争期间,东部地区玉米2石,中部地区玉米4石至6石,西部地区大米2石至3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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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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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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