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本县农业历代以生产粮、棉、豆为大宗。解放后,则以稻、麦、玉米、棉花和油菜为主要作物。
解放前,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严重束缚农村生产力和农业生产的发展。1949年全县农业产值(种植业)仅2709万元;粮食总产仅9797万斤,亩产234斤;皮棉总产88.2万斤,亩产12斤;油菜籽总产60.5万斤,亩产55斤。
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又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至1956年2月,全县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化,比较顺利地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9月,在“大跃进”运动中,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纠正了长期以来农村工作中的“左”的错误,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4年全县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变革和调整农业生产关系的过程中,尽管长期存在“左”的错误,但由于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和辛勤劳动,农业生产不断发展,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使农田在日雨120毫米时基本不受涝。全县基本实现了耕作、脱粒、排灌机械化。
1949年至1984年,本县农业产值平均每年递增5.51%,粮食总产递增5.47%,皮棉递增9.08%,油菜籽递增11.18%。1962年,结束了长期缺口粮的历史。
1984年,粮食常年亩产1627斤,皮棉亩产86.7斤,油菜籽亩产330斤,比1949年分别增长6倍、6.2倍和5倍;粮食、皮棉和油菜籽的商品率分别为9.3%、88.4%和57.2%。
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大批农民转入非农产业。1984年,全县农村共有劳动力354924个,其中从事种植业的占58.95%,平均每个劳动力负担耕地3.33亩;从事乡村工业生产的占26.48%;从事林、牧、副、渔业及其他劳动的占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