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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十二水利 >> 十、水政管理 >>


(一)海塘堤防管理

       

民国时期,本县管理海塘堤防的机构有海塘工程局(1919年设,后改为保坍处)、崇西保坍委员会(1928年8月设)、堡市轮埠修建委员会(1936年8月设)、海塘修建委员会(1948年设)等。这些机构,因经济窘困,管理腐败,治绩很小,有的形同虚设。

解放后,海塘堤防管理先后由建设科、农林水利科、水利科、农业机械水利局和水利局管辖。1955年起,沿江各乡(镇)配备干部,建立护堤组织。1962年6月,17个社(镇)配备半脱产管理人员65名。1964年3月,成立县海塘水利工务所(1977年8月改称县海塘工务所,1980年3月改称县海塘管理所)。全县堤岸划为三星、庙镇和江口、城桥和城东、新河和竖河、堡镇和五滧、向化和汲浜、陈镇、裕安8个管理工段,各设管理机构。1975年,成立县堤防管理所,在北沿垦区建立虹桥(新民垦区——长征农场)、北四滧(大新、竖河、堡镇垦区外围)、前哨(陈镇、五滧、合兴、裕安垦区和前哨农场外围)等3个国营堤防站。同时还建立了新建、新村、三星、庙镇、江口、城桥、城东、新河、竖河、堡镇、五滧、向化、汲浜、陈镇、裕安15个国营社管堤防站。1983年,增设城桥镇、堡镇镇2个国营镇管堤防站和裕安、北六滧、二通沙3个国营县管堤防站。1984年,全县有海塘堤防管理人员205名。同年11月,撤消县海塘管理所,海塘堤防改由县水利工程管理所管理。

为了加强海塘堤防管理,1961年起,县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一系列布告和通知。是年,县委发出《关于加强江海、堤防养护的通知》;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海塘堤防管理的布告》;1977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海塘、江堤管理的通知》;1980年颁布《崇明县海塘、江堤管理暂行办法》。

 

解放后水利经费一览表

年份

投资(万元)

年份

投资(万元)

合计

国家

乡(社)村(队)

合计

国家

乡(社)村(队)

1949

47.8

 

47.8

1968

589.5

147.8

441.7

1950

96.6

4.1

92.5

1969

854.7

181.1

673.6

1951

108.2

5.0

103.2

1970

747.3

357.0

390.3

1952

263.6

12.3

251.3

1971

834.9

192.4

642.5

1953

110.0

8.4

101.6

1972

862.6

422.3

440.3

1954

142.3

19.5

122.3

1973

976.2

502.0

474.2

1955

258.4

41.5

216.9

1974

712.4

192.2

520.2

1956

439.7

94.4

345.3

1975

1175.4

502.7

672.7

1957

330.6

77.4

253.2

1976

1382.1

348.8

1033.3

1958

1224.2

143.1

1081.1

1977

1062.8

399.3

663.5

1959

856.2

84.8

771.4

1978

2464.5

1590.5

874.9

1963

637.0

223.0

414.0

1979

2545.9

1687.8

858.1

1961

527.5

283.7

243.8

1980

1344.0

879.8

464.2

1962

421.3

227.9

193.4

1981

751.57

532.29

219.28

1963

628.0

369.9

258.1

1982

964.66

692.27

272.39

1964

666.5

386.1

280.4

1983

977.52

844.50

133.02

1965

431.0

228.3

202.7

1984

817.03

677.95

139.08

1966

462.3

160.5

301.8

 

 

 

 

1967

524.6

158.7

365.9

 

 

 

 

 

 

 

 

合计

27238.88

12679.31

14559.57

崇明县海塘、江堤管理暂行办法

一、海塘、江堤、江支堤和提外滩地以及堤内转河的平台(无转河则五米以内的平台),新围垦江堤内20米平台及其第二线大堤外20米平台,均为国家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对确属工程需要破堤开缺、挖堤埋设管道、电缆、涵洞等设施的必须报市、县防汛指挥部批准。对擅自扒坡筑路、破堤开缺、挖损堤坡的,按每个土方罚款二元至五元,由所属堤防站组织民工修复。对擅自侵占内外平台者,每亩罚款二百至三百元,对屡教屡犯,情节严重的,应加倍罚款,并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继续加强保护第二、第三道老大堤,这是关系到防洪安全和国防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低和拆除,确需挖低或拆除的,经报市县防汛指挥部批准。如遇筑有军事设施的堤线,还需经市警备区同意。今后如擅自将第二、第三道堤线挖低或拆除者,应限期修复,拒不修复者,按每个挖损土方罚款二至五元,由所属堤防站组织民工修复。

三、对确有围垦条件的滩地,由县统一规划,经批准后方可筑堤围垦,但受益单位需支付一次性种青、荡息费;有关单位临时借用滩地,应按滩地1~3年收益支付补偿费。今后不准擅自套圩搞小围垦。

四、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种植的各种护堤防浪作物和树木,都关系到防洪安全,必须严加保护,由堤防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违者,树苗以及其它防浪作物按损一补三的原则赔偿;成材树木除追回原物外,按每棵十至二十元罚款;杞柳按生长年限每亩赔偿100至300元,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森林法处理。

五、加强滩地种青管理,保护滩地草源,有利促淤防浪,滩地牛囤必须经批准后开放。严禁私设牛场、自由放牧,毁损种青滩地者每亩罚款五至十元。

六、对于海塘、江堤的工程设施、防汛器材、测量标志,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对确需拆除的废旧丁坝、护坎、护坡,必须经市、县防汛指挥部批准。对于盗窃工程器材、破坏海塘设施和其他危及堤身安全的行为,应认真追究,分别给予按价赔偿、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堤防绿化、滩地种青,除国营堤防外种青继续由国家投资,社、镇、场负责经营管理,其经济收益按县三社七的比例分成处理。今后堤防站的经营积累,主要用于海塘、江堤养护维修,实现工程管理、养护经费自给有余。

八、全县海塘江堤由县水利局海塘管理所负责管理。各公社、镇、场所设的堤防管理站属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业务上受海塘管理所指导。沿江有关生产大队(市属农场连队)建立堤防群众管理组织。各级海塘江堤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加强和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管理养护好海塘、江堤,各单位应协助和支持管理部门行使职权。认真加强对干部群众爱护海塘、江堤的宣传教育。对于不服从管理,无故殴打、蛮骂管理人员的,应严肃处理。

九、在执行本办法提出的经济罚款时,应由堤防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主管机关批往后执行。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崇明县革命委员会 

198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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