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本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均由苏北人民行政公署和苏北编制委员会确定。1951年10月,定崇明为乙级县,总编制244名。干部管理权限为科员,股所长,助理由县人民政府任命,报苏北人民行政公署南通专署备案;科局长级干部由县人民政府呈报南通专署批准后,再报请苏北人民行政公署加委。新增、转正工作人员,需经南通专署审批。1956年,县府各科局科员、股长及以下一般干部由县人事科管理,政府部门的科局级、企事业部门的经理级、区公所的正副区长及相当于此级干部均由县委及县人委任命。1966年10月,干部职务管理范围为县委委员、各部正副部长、群团组织正副职、科局正职、公社党政正副职分别由市委、市委组织部、市农村政治部管理;科局副职、基层党委委员、县委组织员等由县委管理;县委各部组织员、指导员、秘书,各局正副股、所长,局党委委员,大队正副党支部书记、大队长等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宣传、文教、卫生、商业、交通、统战系统上述干部分别由宣传部、教育卫生部、城镇政治部、统战部管理。
1980年6月,县委组织部颁发《干部职务分级管理名称表》规定,除县委委员,县人大常务委员,县政协常委,县委正副部长,县委办、政策研究室正副职,法院、检察院正职,由市委、市有关部、委、办管理外,县委管理科、局、委、办、社、镇党政(包括群众团体)正副职,重点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以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干部,基层党委(党组)成员,由县委委托组织部管理。
县委组织部管理各部、委、办和科、局、社、镇的秘书、科员、正副股长、完全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政法部门的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公安员、派出所正副所长等。
1984年3月,农村大队党支部书记的任免权下放给乡镇党委。同年5月,又将县属企事业党支部书记的任免权下放给所属党委。同年12月,各基层单位除组织股正副股长、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副书记或专职干部的任免须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外,其他股、所长级干部的任免由本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