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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十劳动人事 >> 五、职工管理 >>


(一)招工管理

       

1951年本县建立劳动科后,先后采取自行招用,统一介绍与自行招用相结合,集中权限、统一调配,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四种招工办法。

1953年前,除由县劳动科介绍少数失业人员至需要用人的单位外,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私营工商企业等单位用人,基本上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招收。1954年,劳动科拟订劳动管理办法,根据单位工作性质、需求职工数量,决定统一介绍或自行招收。规定县级国营公司、金融、邮电等单位现有人数已在20人以上者,招用人员时,由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介绍。供销合作社、老公私合营等企业现有人数在25人以上,需招用3人以上者,须经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介绍,私营工商业、手工业作坊现有人员在5人以下者以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允许自行招用。1956年11月起,实行“集中权限、统一调配”的方针。各工厂企业单位调配和招工时,要具备经过批准的劳动力计划。由主管部门负责内部调剂,不足部分由劳动部门统一招用。1958年8月,规定各用人单位不得私自招用员工。1962年起,对列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统计范围的职工,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加强劳动力管理,制止私招乱雇。1979年起,本县各部门照顾吸收一批退休退职职工子女顶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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