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企业从1958年起对职工发放奖金。种类先后有先进生产奖、劳动竞赛奖、跃进奖、综合奖、年终奖、生产奖、节约奖等。发放范围主要是工商、交通运输和邮电等企业职工。当年发放标准为12月份实发工资总额的1/2。全县实发奖金135600元。
1959年,本县在职工中开展以高产优质、厉行节约为中心的红旗竞赛运动,试行综合奖。综合奖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发放,上半年每人平均5.91元,全县发放奖金75312元,下半年每人平均12.09元。银行、保险、农林水气、广播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年终对职工发放一次性奖金,平均每人12元。1962年,企业单位综合奖一般按标准工资总额的7%提取。1963年起,奖金水平年人均42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奖金被当作“修正主义的物质刺激”遭批判。各单位陆续取消评奖制度,将原有的奖金以附加工资的名义按月随工资发放。1978年11月,恢复奖金制度,除原有的奖金作为附加工资按月考核发放外,另行发放奖金。奖金水平一般按职工标准工资的10%提取,年人均56元,每季评发1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单位综合奖金水平从年人均56元提高到70元。1980年企业生产奖水平提高为2个月标准工资,即年人均116.6元。1982年,奖金指标根据企业产值、成本、费用、资金周转、执行政策、生产安全等方面情况制定,逐步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1983年又规定生产、利润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单位,奖金水平可增加0.1个月标准工资,反之则按比例下降。
本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从1978年起对干部发放奖金,1978年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一般单位每人平均10元,少数单位7元。1979年,在财政经费增收节支结余中发放一次性补助,按各单位增收节支情况分别定为每人平均15元、20元,最多不超过25元。1980年开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奖金标准为年人均60元,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为年人均72元。农、林、牧、渔等事业性质、企业代管单位的奖金水平高于国家机关,低于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