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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九民政 >> 七、殡葬管理


七、殡葬管理

本县旧时盛行土葬。清代中叶,曾推行拾骨火葬,因遭地方绅士反对而中止。1966年改革土葬,推行火葬。同年6月至1967年底,火化尸体215具。1968年至1972年,火化尸体数占死亡人数的8%。此后,民政部门配合城镇街道、农村社队、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群众中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向化乡六大队成为县最先实现全面火化的单位。1984年,全县尸体火化率达百分之百。

为推行殡葬改革,1966年6月,在新河镇东市梢兴建县火葬场,建筑面积490平方米。1981年4月,征地3.78亩,扩建火化间、业务接待室等设施,建筑面积758平方米。同时安置消烟除尘炉4台,其烟囱高35米。火化炉可在半小时内火化4具尸体。1983年4月,在民政部召开的全国殡葬事业单位表彰大会上,本县火葬场被评为全国殡葬事业单位先进集体。1984年11月,县火葬场更名为崇明县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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