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后,凡自愿结婚、离婚的男女双方,都要进行婚姻登记。本县婚姻登记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或离婚证书,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1980年至1984年,本县准予登记结婚的38284对,平均每年7657对;准予恢复结婚的68对;准予登记离婚的526对;申请离婚,经调解和好的556对。
在实行对外开放以后,1983和1984两年中,本县公民与外国人、外籍人以及港澳同胞登记结婚的有27对。涉外婚姻登记由县民政局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