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于1950年成立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的机构。安置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原则是“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复员、退伍军人回乡时,各乡干部群众到码头迎接,举行欢迎会,介绍家乡变化和发展前景,鼓励他们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为建设家乡多作贡献。乡政府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的补助”的原则,对复员、退伍军人的生产、生活、住房等问题作了妥善安置。在工作安排上,注意发挥他们的特长,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以扶持,帮助他们劳动致富。对伤残者及孤单人员给以特殊照顾。对年龄大、家底薄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的婚姻给以关心帮助,1984年,全县在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中,有8778人在社队办企业务工(包括合同工);有545人担任乡、村干部;家住城镇的复员、退伍军人,由劳动部门按照计划指标分配就业。对参战立功人员,优先考虑本人志愿;对技术兵,尽量对口安置;对伤、病、残人员,安排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在职入伍的,予以复工、复职。
1966年3月至1984年8月,本县共接收安置军队离休干部4名,退休干部14名,其中14名安置在城、堡两镇,4名安置在农村。安置在城、堡两镇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由民政局负责分配公房。住房分配标准为团职70平方米,营职以下52平方米,安置在农村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每平方米110元发给建房经费,由当地乡人民政府、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负责协助他们建房或买房,产权归己。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生活上、政治上享受本县同职级干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