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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九民政 >> 四、拥军优属 >>


(一)定期定量补助

       

1961年起,本县按照有关规定,对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在农村的复员军人和带病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的重点是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年龄较大、军龄较长的复员军人。1981年至1984年,先后三次扩大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孤老烈属和亲人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属,享受最高标准。1984年,全县有818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每月实支金额14174元。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还可同时享受集体发给的优待金。



下一页:(二)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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