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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九民政 >> 三、福利机构 >>


(二)农村敬老院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本县农村创办敬老院58所,后整顿合并为21所。1984年,全县共有乡办敬老院24所,镇办福利院2所。农村入院老人658名,占全县1214名“五保”老人的54.2%,另有寄养老人88名。

敬老院本着“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按照“依靠集体,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的方针,把安排好老人的生活放在首位,使老人吃好、穿好、住好、医疗卫生好、文娱生活好、殡葬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敬老院工作进一步受到政府的重视,老人的伙食标准从每月6元至8元提高到15元左右(菜地收入不在内),每月发2元至3元零用钱,一日三餐调配得适合老人口味。逢年过节,乡、村领导到院慰问,向老人送糕点糖果。1983年,有14个乡投资30余万元,易地改建敬老院;有3个乡为敬老院置办新床和其他用具。各乡敬老院添置了电视机、收音机,每月为老人放映一次电影。乡卫生院为老人送医送药,大同乡卫生院还建立了老人体检卡,定期为老人检查身体。有8个乡的敬老院为老人生日登记造册,每逢老人生日,制作寿桃寿面祝贺。各乡敬老院还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老人适当参加种菜、养禽、编织等力所能及的劳动,以改善充实生活。1984年,敬老院工作人员从1973年的65人增加到170人。

入院“五保”老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原有房屋由生产队代管,生活用具可随带入院,如中途出院,仍归还个人。老人去世后,其房屋归负责供养的单位集体所有,生活用具归敬老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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