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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九民政 >> 二、社会救济 >>


(五)供养“五保户”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村“五保户”的吃饭、穿衣和住房全由生产队承担,生产队负担过重时,由生产大队统筹解决,口粮标准不低于所在生产队社员的平均水平。逢年过节,由生产大队发给零用钱。1981年起,由乡发给养老金(即零用钱),每人每月3至5元(以后提高到5至8元)。“五保”对象的医药费在合作医疗项目中实报实销。“五保”对象卧床不起时,由生产队雇人服侍,费用在公益金中支付。“五保”对象去世后,由生产队负责殡葬,其遗产归供养单位集体所有。

l984年,本县农村共有散居“五保”对象481人,占“五保”对象总数的39.62%。



上一页:(四)冬令御寒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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