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本县建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对全县940余名失业工人进行登记。1952年1月起,委员会根据省统一规定,向私营工商企业、交通运输等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征收失业救济金,用以发放失业职工救济费和支付失业工人生产自救、转业训练等费用。至1954年,共征收72300元。1952年1月,从失业工人救济费中拨款,建立生产自救袜厂,组织失业工人生产自救。1952年,全县安排370名失业职工就业,自找职业11人。1954年安排就业79人,自找职业1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