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以来,本县坚持“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的方针,实行社会救济。1984年,实支社会救济福利费547940.38元。其中农村173587.40元。城市26034.17元;精减退职老职工208241.96元;精神病、社会盲聋哑等140076.85元。
(一)失业工人救济 (二)城镇居民生产自救 (三)困难户补助 (四)冬令御寒救济 (五)供养“五保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