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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八政法 >> 十一、律师事务


十一、律师事务

本县律师事务工作始于40年代。1943年6月3日,徐家骏律师首次出庭辩护。当时律师系私人开业,收取报酬。其业务范围有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代写诉状等。1947年5月4日,成立律师公会。1948年,全县共有律师33名。解放前的律师中,良莠不齐,有的与法官狼狈为奸,贪赃枉法,造成冤狱,被称为“恶讼师”。

1956年6月1日,成立法律顾问处。至1958年6月,共接待群众法律咨询1229起,代写法律文书509件,参加刑事被告辩护134件,民事代理89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处。50年代末,由于“左”的干扰,律师工作横遭责难。1959年7月,法律顾问处被撤销。

1979年11月,重新筹建法律顾问处。1980年8月,恢复法律顾问处。1984年,全县共有律师l1名,其中专职律师6名、特邀律师4名、兼职律师1名,还有律师工作者17名。法律顾问处设刑事组、民事组和经济组。自恢复至1984年,共办理刑事辩护515件、刑事自诉代理15件、民事代理283件、法律咨询5328起、代写法律文书886件。法律顾问处的律师还受31个单位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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