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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八政法 >> 十、公证


十、公证

1947年3月,本县地方法院附设公证处。公证范围有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用、承揽、婚姻、认领、收养以及其他亲属关系等方面的契约和有关事宜。

1956年6月,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设助理公证员1名。自1956年6月至1958年6月,共认证合同、契约1033件。1959年7月,撤销公证室。1981年7月,重新筹建公证处;1983年10月成立公证处,恢复公证工作。

1984年11月30日,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司法局《关于积极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意见》,推动和扩大经济合同公证。同年,公证处设主任1名、公证员3名、助理公证员1名。共受理各类案件400件,其中经济案322件。共办结394件,结案率达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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