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本县各区、乡(镇)和县属镇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任务是调解一般民间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
1957年后,民间纠纷改由党政干部直接处理,调解组织形同虚设。1961年,县政府批转了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报告,各社镇及时整顿和健全调解组织。“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工作被诬为“抹煞阶级斗争”、“调和主义”,民间纠纷无人过问,社会秩序混乱。
1974年,恢复调解组织。1978年,全县建有调解组织422个,配备调解委员2000余名。是年,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000余件。1984年,全县28个乡、镇和8个市属国营农场,都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552个,共有调解委员2236名。1981年至1984年,共调处民间纠纷29414件,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