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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八政法 >> 七、人民陪审员制度


七、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普选时,本县在城桥镇、堡镇镇试行选举人民陪审团。1955年,深入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一审二陪”的公开审理制进一步落实,法院全年公开审判18次,每次审判时,都由1名审判员和2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1956年起,乡(公社)、镇在选举基层人民代表的同时,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采取固定轮值和临时邀请的方法组织陪审员参加陪审。是年,审结刑事案162件,陪审的121件,占74.69%;审结民事案276件,陪审的154件,占55.8%。“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公社(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停止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迫取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恢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81年,全县选出陪审员66名;1984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占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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