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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本县在剿匪肃特、除恶反霸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遵循《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及时审判罪恶严重、民愤极大、怙恶不悛的国民党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海匪、土匪、恶霸地主等反革命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保卫、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法院重视审理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虐杀)妇女、重婚、强奸和其他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1953年审理上述案件110件,同时审理烟毒案90件,审理“三反”、“五反”运动中的经济犯罪案33件。1954年,法院审理不法资本家盗窃国家及公有财产案26件,破坏粮棉统购统销政策等案48件,破坏农业生产案7件。在1955年开始的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中,及时审理现行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1956年,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先后3次共复查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716件,对其中32件改判无罪释放,114件改判免刑释放,纠正了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及定性不当的案件。1960年和1961年,依法判处贪污犯34名、盗窃犯170名、破坏生产犯80名和投机倒把犯31名。
1958年,审判工作一度出现急于求成,办案一竿子到底,粗糙草率,追求数量的偏向,以致罪错混淆,对有些已有处理结论的,重算老帐,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造成了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横遭践踏,代之以所谓群众专政,敌我颠倒,刑讯逼供,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理的刑事案件和历史申诉案件。1978年8月,法院设复查组,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170件(208人)反革命案件和1283件(1403人)普通刑事案件,发现反革命案件的冤假错案达97%,普通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占20%。1979年至1984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受理了“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769件刑事案的申诉和“文化大革命”后判处的151件刑事案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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