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本县除看守所羁押人犯外,1952年至1957年还设置劳动改造队,对部分轻刑罪犯就地实施劳动改造。对在押人犯中年老、体弱和多病者,检察院建议视其犯罪情节、悔改表现,予以提前释放或保外执行。还建议劳改队适当调整炎夏季节的劳动时间,督促做好卫生和伙食工作。
1958年,检察机关鉴于监房中存在老犯欺新犯、绝食哄闹、抗拒管教、违反所规、互相包庇、认亲攀友、互通案情等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健全看守制度,加强管教。1959年,检查发现有些罪犯乘外役之机行骗、偷窃、擅自回家,甚至密谋策划外逃,建议公安部门立即把分散在外劳动的罪犯全部收监看管。
1978年起,监所检察还负责审查罪犯在徒刑缓刑、管制期间重新犯罪以及本县罪犯在外地服刑期间逃回本县继续犯罪等案件。